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2026-09-11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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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篇1

《论犯罪与刑罚》被后人称之为刑法开山之作,贝卡利亚的基本观点也被后来法学研究者归纳为“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宽和刑罚”“预防犯罪”等多个原则,其本人也被尊称为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在当今法律已经成熟为一门实践学科的时代下,当时他提出的很多观点也早已瓜熟蒂落,成为了刑法学子都耳熟能详的道理。读这本手册,却清晰地看到这些不需辩驳的共识却在来到人类理性世界的初期,如此稚嫩,在一阵血雨腥风中由一批启蒙学家用最带着最真诚的样子保驾护航,才最终出现在人们面前。

一、封建刑法体系和启蒙运动下的自然法理论

私以为,理解《论犯罪与刑法》以及其他一切启蒙时代的著作,首先必须从当时社会环境和主要思潮出发,才能掌握其论述的内在逻辑。

凡是大变革时期,法律著书则多以应然性讨论为主,《论犯罪与刑法》也正体现了这样的历史规律,贝卡利亚的理论并非依存于“实在法”,讨论的更多是“刑法应该是什么样子”。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宗教的统治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完全成了统治阶级禁锢人们思想、限制人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强制推行禁欲主义的工具。当时,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仰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刑法和各种性质的纪律处分和治安行政措施之间,还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参见:《[意]切萨雷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导读: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 黄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至122页 这里可以进行讨论的一点是,这里的判断是否仅仅是基于“社会契约”的论断。如果按照国家暴力理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 所有由国家行政部门或者是取代国家职能的“教会”所采取的社会调节手段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正是封建社会下罪行擅断、酷刑威吓已经极大越过了人类理性和良知的界限,一本关于刑法的应然立论被社会所急需。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等自然法理论作为贝卡利亚的理论前提,构成了《论犯罪与刑法》的立论基础。启蒙思潮下,“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是届时知识分子常常放在嘴边的流行词汇,一整套的自然法理论是启蒙思想家们著书立说的共同基石。尽管他们的学说和政治主张尽管各具特色甚至有较大差别,但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强调法治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力图将法从中世纪神学法律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等方面,有广泛的共同性。(参见 周旺生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贝卡利亚开开篇这样描述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社会: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chapter1 刑罚的起源 p1)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并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有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断,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chapter2 惩罚权 p9),于是人们应该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形成有规范的社会:“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地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地这一份份自由综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地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地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chapter1 刑罚的起源 p1)法律源自于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或漠视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是控制个人利益内在躁动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权威正在于此。(chapter4 对法律的解释p12)

贝卡利亚正是从这些自然法理论出法,推理出了对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论点:法律的权威与正义即来源于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社会契约,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反。仅作为社会部分成员的司法官员不具备解释法律的权利。正是因为民众让渡的时自身最小限度的自由,所以主张宽和的刑罚政策,反对刑讯、酷刑和死刑。

另外有意思的是,贝卡利亚在论述“刑罚”的有效性时大量运用了心理学的分析方,借用当时流行的“联想主义心理学”论证了刑罚的必然性比残酷性更有效,他论证“即便时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chapter27 刑罚的宽和 p62),刑讯是一种合法暴力,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真相。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的最短途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所出现的情况一样。(chapter16 刑讯 p39)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逸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借鉴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chaper28关于死刑 p66)

二、具体观点的辨析

除去贝卡利亚的主要观点“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宽和刑法”、“反对刑讯、酷刑、死刑”、“预防犯罪”等观点之外,贝卡利亚还就“证人的可信度”、“证据的公正性”、“律师和国库的关系”等很多刑事诉讼方面进行了论述。这里就几个重要观点进行辨析。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被后人总结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官员并不能造法擅断。在“罪刑法定”原则时代发展过程中,私以为其内涵稍有变化。目前法学教材中所述的“罪刑法定”与贝卡利亚口中的“罪刑法定”精神稍有差异。(当然这也许是因为教材撰写不能深入解释的需要)。

差异之一,并不以社会契约作为立法权威来源。贝卡利亚认为罪刑法定的隐含前提为,法是社会契约的体现,这是法律权威的来源。但是,目前所说的罪刑法定多把法律解释为“明文法律”。差异之二,反面来讲,罪刑法定反对的是法外法。贝卡利亚认为司法官员无权解释是因为其本质不公正,违背了来源于社会契约的公正。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法律语义的诸多问题,现代观点普遍认为在法律基本语义内的解释是需要的。所以在司法解释的问题上,由于时代需求的差异,其主张亦有不同。

1)废除死刑的理由

贝卡利亚终生投身于废除死刑的事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显示了他超越时代的卓识。贝卡利亚从死刑不是必要且不必须两个方面论证了“反对死刑”的观点。首先,死刑不是必要的。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必要性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种引起危险的动乱。在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种公民就变得必要了。”,或者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唯一的防范手段。其次,不是有益的,刑罚的延续性比残酷性久触动我们感觉,所以主张用终生劳役代替死刑。

2)罪刑危害性来源

罪刑的危害性与刑罚的目的密不可分,贝卡利亚认为罪刑的危害性在于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刑罚的主要目的即使防止其损害的发生即可,剩余的东西都是超过必须限度的。正因为他的“结果”主张,所以对于犯罪人心里的“故意”、“过失”以及“意外”并未做过多阐述。而霍布斯则认为罪行危害性究竟是“根源的邪恶性”(霍布斯《利维坦》),罪犯的主观心里状态在罪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观见,现代刑法采取的后者的认知。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篇2

《论犯罪与刑罚》写于公元1764年,作者贝卡利亚在这本薄薄的小册子里明确提出了许多时至今日仍闪烁着理性之光的原则规则、至理名言,表达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理念。其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精辟的语言,读来令人拍案叫绝、荡气回肠。

在法学院,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系统阐述的论著,《论犯罪与刑罚》是修习刑法课必读的书目;而在检察系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认为所谓“转变司法观念”,在品茗之暇读贝氏几页书,要比大会小会耳提面命、标语口号、三令五申有效得多。

走过两百多年,时光的尘埃未能掩蔽此书的光芒,反而使其历久弥新,着实令人感叹。在我走出校园,步入检察队伍的今天,再一次重温这一不朽名篇,思考如何成为检察队伍中合格的一员,感触良多,以下是我的粗浅体会:

一、在检察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刑法理念

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结合他对刑罚权起源的论述:“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重读这段论述,让我想起侦监部门的前辈天天挂在嘴上的八字原则“当捕则不,不当不捕”,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捕与不捕、当与不当,其中的标准为何?是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谨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正确的刑事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他还提出了罪刑适应原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由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为了说明这个原则,贝卡利亚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举例:“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这个例子简单、易懂,看完以后甚至每个人都轻松一笑,但就说理而言它是雄辩的!保有这种理念,这种原则,检察工作中,我没有理由不严谨、慎重地用好量刑建议权。

二、在检察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作用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贝卡利亚以此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理性的程序观念告诉我们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保护其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惩罚其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检察工作中,应该要拥有这样的司法理性。在出庭公诉时,正视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法庭真正看成思辨之所,论辩之地。以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深刻的法律主张来追诉犯罪;我们不需要、更不能凭借独占诉讼资源的方式在论辩中占得先机;我们提出的证据和指控需要的是在辩护人的质疑中仍能岿然屹立而不倒。我们应该要认识到质疑及辩护力量的强大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我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加强练兵,提升自己;通过立足本职,履行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在检察工作中采取规范的执法手段

贝卡利亚专立一章来表述其对刑讯的态度。他认为“这种方法能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他嘲讽地说:“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刑讯更为荒谬之处还在于它必然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同时,贝卡利亚在论述中始终强调人的自然感情的重要意义。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再来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我认为不应归入“高标准、严要求”的范畴,而应成为我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坚决贯彻。在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真正做到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办案环节,严格遵守流程,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读《论犯罪与刑罚》,我想从中获取一种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智慧是让我们认识世界、解读世界的法宝;而知识则会因为时间的更替而被淘汰。在以后的工作之余,我依然会常翻动这本小册,这是一本常读常新的书,能在不同的阶段给我不同的启示。尽管目前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但我相信,贝卡利亚分析问题的智慧,科学理念的根植必将对我的工作有所裨益!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篇3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篇4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xx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篇5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篇6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