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2026-09-12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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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篇1

一、总体目标

以最大限度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原则,在采取危旧房屋封闭停用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农村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强化政策引导支持,20xx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危房整治率100%。严控增量房屋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农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农村存量危旧房屋集中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整治,通过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危房为农户唯一住房的,要在20xx年9月底前整治到位,对危房为农户非唯一住房的,20xx年12月底前整治到位。

1.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消除住房安全隐患,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对20xx年1月1日及以后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在省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另外按照重建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资金(已纳入地质灾害搬迁的不予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户实际筹资情况予以核拨。拟改造农村危房属D级(Ⅳ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C级(Ⅲ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也可以因地制宜拆除重建。对排查鉴定为B级(Ⅱ级)及其他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组织于20xx年11月底前逐户消除安全隐患。乡村振兴局、民政局要组织对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对符合低收入对象认定标准的,20xx年7月底前认定到位。对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引导农户加快对排查鉴定为C级(Ⅲ级)、D级(Ⅳ级)的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对在20xx年11月底前整体拆除的,市财政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奖励(建新房未拆除旧房的、单独拆除附属房屋的不纳入奖励范围),由住建局核定后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可由产权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对产权人自行组织拆除的,产权人需填写《“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现场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可按标准将“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户。“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对一栋房屋有多个产权人的,以房屋为单位核定奖补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房屋产权人签署资金分配协议。产权人也可填写《农村危旧房屋拆除委托书》,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但不得享受“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危旧房屋拆除后,符合建房政策的农户可按规定申请建房,也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xx〕17号)相关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

(二)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自建房审批管理程序。农村自建房要落实用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用途变更、产权登记等全链条监督管理政策。

(1)带图审批。农户申请新建房屋,须同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也可直接从住建部门编印的《通用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应牵头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填写《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方案》。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过程管理。农村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农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过程监管,指导农户与施工方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积极推广农村自建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选址、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措施、围护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现场巡查和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现场核查并签字确认,填写《农村自建房现场巡查记录表》。

(3)竣工验收。农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农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督促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2.严格落实农房建新拆旧管理。农户经批准新建房屋的,需书面承诺将原老旧房屋拆除。为落实建新拆旧管理,对申请新建房屋的农户,农房建设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建房户“建新拆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老旧房屋未按规定拆除的,不予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登记。

3.加强改扩建管理。农村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个人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工程结束后,产权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监管。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强化工作联动,形成农村房屋安全监管合力。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做好危房鉴定;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农房设计,编制推广通用农房图集。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将农房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等程序作为“农民建房”审批验收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加强农村新建房屋规划选址;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农村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民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认定工作。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二)压实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充实农房建设一线管理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查农户信息,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整治措施落实细化到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建立管理台账。村(社区)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建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引导企业、个人捐资等多种方式兜底解决特殊困难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四)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危旧房屋改造整治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市委政府督查督办室牵头,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强化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管理考核。对因推动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问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危旧房屋整治政策、农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在便民服务窗口长期摆放,制作宣传手册,向建房群众免费发放。要积极开展农房建设管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政策宣传,引导农村群众按规建房。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湖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益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益政办电【20XX】4号)、《赫山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益赫政办函【20XX】3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效管控房屋倒塌的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我镇农村房屋不发生倒塌等事故,千方百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工作任务

1、排查范围。对全镇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含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行政村、社区和下辖的行政村范围内的房屋),独立工矿企业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纳入排查范围,排查的房屋信息要全部纳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和手机APP。

2、排查重点。重点是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3层及以上的农村自建房和使用空心水泥砖或易燃夹心彩钢板建设的房屋,消防隐患突出的木结构房屋、土坯房和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农村危险房屋,要确保覆盖全部,不留死角。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饭旅店等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更要作为重点排查对象。

3、排查时间。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镇农村用于经营性的房屋和医院、学校、村级公共建筑、幼儿园、养老院、饭旅店等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镇所有农村房屋的安全性排查。

4、排查程序。充分发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报;镇政府和行政村(社区)组织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并将初步判定为C、D级的房屋形成台帐后上报区工作专班;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录入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行业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可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农村防火规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及简易鉴定规则进行。

5、排查内容。具体排查内容为:

(1)对房屋外观及变形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房屋外墙、大角、承重墙体、梁柱板等部位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有无脱落,地基、基础是否有沉降;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永久建筑边坡及有无防护措施山体是否存在裂缝、沉降、倾斜,或者变形等。

(2)对房屋周边环境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房屋周边场地有无沉降、开裂等现象,特别要检查房屋及周边永久性建筑边坡排水系统是否正常。

(3)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是否有渗漏水现象,房屋装修是否改动结构,永久建筑边坡坡顶、坡脚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4)房屋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要全面排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有隐患的是否已采取日常监测措施,是否采取可靠措施排除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是否已组织人员撤离,人员撤离后是否进行妥善防护、准备拆除等。

四、鉴定标准和依据

鉴定等级划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XX)的鉴定标准,房屋危险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五、整治要求

(一)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维修方案并告知公布。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等级、分类别及时认真制定整治台账和整治维修方案,并及时在有关媒体、镇(村)政务公开栏公布相关信息。特别是对鉴定出来的C、D级危房,要告知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分类推进实施。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隐患,要第一时间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和产权明确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饭旅店等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各产权责任单位要果断采取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鉴定为C、D级农村自建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要及时纳入危房改造,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各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监管和监测,确保人不住危房。全镇要按照上级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要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有章可循。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下沉监管力量,确保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承担。建立和完善村级建房理事会和村级建房协管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制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严格既有房屋改扩建管理。加快推进空心房中的危房拆除力度。

六、排查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1月30日前)。

第二阶段:分类分级排查(20XX年12月—20XX年6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村(社区)要优先排查用作经营的农房和人员密集、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严重的危险房屋,到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危险房屋的排查建档工作。对于其他农房的排查工作要整村整组开展排查,不漏一栋,确保在20XX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第三阶段:隐患鉴定整治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对排查出的经营性住房有安全隐患的.,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使用人)20XX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排查出的其他房屋,要分轻重缓急稳步推进,力争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沧水铺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副镇长担任副组长,镇直驻镇相关单位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村(社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社区)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将应当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镇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基层政府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党建组织部门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负责指导水利设施附属用房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物办公室(文化)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院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物办公室(卫健)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负责督促落实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派出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对涉诉案件依法立案、审判、执行,对需要改进的工作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司法所负责配合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矛盾化解;财政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信访)负责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农电站和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要在有关部门的主导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及时断水断电。各部门、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相应范围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房屋的调查、巡查、排查。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要督促相关房屋产权人按鉴定结论予以整改,及时进行加固或拆除。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村(社区)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要提高风险意识,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严肃执纪问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农村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由李国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张安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各行业部门和行政村(社区)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一位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篇3

4月29日,湖南xx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发生后,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抢抓黄金救援时间全力、科学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伤致残和死亡。同时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指导各镇、开发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市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市住建局牵头,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使用人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进行确认,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旅体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体育场馆以及星级酒店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商务)负责督促宾馆、酒店(星级酒店除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各镇、开发区要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xx年xx月至xx月)

各镇、开发区即日起,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组织专家排查。各镇、开发区及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和专业机构可以从《xx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专家库》、《xx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技术服务单位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镇、开发区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xx年xx月至xx月)

各镇、开发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镇、开发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市、镇、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xx年)

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市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镇、开发区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住建部门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镇、开发区、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于xx月xx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表格报送市住建局,于xx月xx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同步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篇4

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提升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全力推动农村破落房屋的专项整治,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破落房屋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破落房屋专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认真彻底排查本镇范围26个村(社区)目前农村破落房屋的存量,实行清单式推进,销号式管理,确保该项整治工作每个环节底数清、数据准、情况明、措施实、成效快。

二、整治对象

对各村(社区)辖区内墙体倒塌的房屋、屋顶破损的房屋和残垣断壁进行专项整治。

三、整治方式

坚持以修缮为主,按照“体现乡村风貌、保持乡土味道、留住乡愁记忆”传统村落保护要求,最大限度对破落房屋进行修缮出新,尽量保留各个时代的农村房屋特色。

1、修缮。各村(社区)要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户破损量较小的房屋进行认定,由农户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修缮报告,经村(社区)审核上报镇政府审批后,由村集体派人现场指导,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由农户自己修缮。修缮中要尽量保持房屋原貌,体现白蒲乡土特色,修旧如旧、风格统一协调,要留住乡愁。

对房主长期不在家的(含退休后有意向回本地生活的),各村(社区)要充分与房主进行沟通,对委托亲戚或村集体进行修缮的,要做好电话记录,沟通人和见证人要现场进行签字,对记录、音像等资料要收集整理归档。

2、拆除。各村(社区)要对交通不便和不适合用于公益事业的破落房屋,动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对确需拆除的,由所在村做好与房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与农户签订拆除协议,结合“双整治”由农户自行拆除,并指导农户做好房屋拆除安全保障工作;对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要确保土地再利用。“一户两宅”的,原有宅基地上的破落房屋必须拆除。

3、利用。对“无主户”、“空关房”等符合修缮条件的房屋,由村集体制定修缮方案,在上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村给予一定的补助进行修缮,修缮后的房屋可作为村(社区)农家书屋、村史馆,可用作志愿服务站、易俗堂、“港港经”百姓茶馆、文体活动点、妇女议事角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美观、实用。各村注重投入,可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等,组织志愿者加强日常管护,避免长时间无人居住和维护导致房屋破损。

四、工作部署

1、调查摸排阶段:(5月18日—5月20日),各村(社区)组织专人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破落房屋逐组、逐户进门登记调查,对破损房屋的性质进行界定,尤其是灾后新增的破落房屋,掌握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宣传发动阶段:(5月21日—5月25日),各村社区在调查摸排的基础上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对破损房屋户进行修缮、拆除整治的政治思想认识和宣传教育认知;采取不同形式的宣传,让破损房屋户积极投入到修缮、拆除整治工作中。

3、整治推进阶段:(5月26日—6月5日),各村社区要明确此项工作,对照目标任务,细化工作部署,掌握整治时点,抓好组织推进。政府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必须在5月31日前,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整治,逾期未拆的由镇村集中组织力量整治,视态度和情节由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处理。普通村民群众的破落房屋,必须在6月5日前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整治,限期内不能整治到位的,由镇村组织力量强制整治。对符合拆旧翻修或新建的破落房屋,必须在完善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在6月5日前完成新建,过期没有翻建的一律重新列入强制拆除整治的范围,全面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4、验收完善阶段:(6月6日—6月15日),镇党委、镇效能办、国土、建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工作局、人居环境办公室组成破旧房屋整治工作联合验收组,逐村(社区)、逐地块对清理前、清理中、清理后一户一档的台账资料和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严格的督查验收,确保全镇整治工作整改完善,取得实效。

5、总结评比阶段:(6月16日—6月20日),此项整治工作,既是政治任务,也是硬性考核指标。在整治过程中,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计划作为重点、难点工作阶段性考核,设立10分专项考核分,实现销号制考核,重点整治工作期间,未销号的每间扣0。5分,隐瞒未报的巡查发现扣1分,扣完为止。对此项工作整治推进落实较快、任务完成较好的村(社区),无论是修缮还是拆除,给予有功人员每间最高300元奖励,按破落房屋整治情况按比例补助。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村(社区),将由纪委启动问责程序。

五、组织措施

1、密实组织结构。为确保破落房屋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确立以镇党委书记张成挂帅,镇长陈慧华任组长的破落房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大主席王亚明、党委副书记朱志聪、纪检书记石春晖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大办公室负责人和各片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居办分管领导陆锐担任办公室主任,人居办刘耀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刘洁、缪晶、周鹏程、张金新组成。

2、强化过程控制。此项工作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工作,但也是难点工作,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当担起做好此项工作的重任,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农村破落房屋整治是提升人居环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影响村容村貌的发展趋势,让全体村民提高对破落房屋整治的知情权、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要召开好相关会议,两委会全体人员会议、全体党员会议、全体村民代表会议、被纳入整治范围的工作对象会议,将涉及本村(社区)纳入整治的范围、具体对象进行公示,提高做好这项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整治标准倒扣工作时点,强化对破落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在整治工程中每天要向镇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治进度,镇效能办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全程督查,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不良渎职行为的出现,一经出现,由镇纪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督查考核。在破落房屋整治过程中,镇级层面将派专人组织督查组,督查到每个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全体公职人员、全体党员、干部,在这次破落房屋整治工程中必须做出表率,主动带头在第一时间清理整治。具体要求:已经推进落实的要查结果和成效;正在推进落实的要查时点和进度;没有推进落实的要查根源和原因;影响推进落实的要查因素和责任。任何单位、各个部门、每个村(社区)对确定为整治类型的对象,不论身份,不看背景,上到部门,下到基层,动真碰硬,一视同仁,切实加以清理整治,确保做到整治工作推进有部署,工作过程有督查,高效推进有结果。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篇5

为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5月7日召开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全镇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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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 对全镇自建房再次全覆盖、无死角开展排查,逐一建立台账,分类推进整改,逐项对账销号,限期完成整改, 落实动态管理,确保隐患清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

以全镇范围内所有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同步推进其它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四、主要措施

各村(社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川安办函〔20xx〕61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厅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房排办〔20xx〕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遂宁市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xx〕1号)、(射房安整办〔20xx〕1号)等文件要求,重点针对自建房开展全面清理检查,集中清查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改建(扩建)、擅自拆除承重结构或重塑空间形态、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排除墙体倾斜或裂缝、房屋泡水或沉降、房屋外墙饰面脱落、农村房屋违规采用易可燃材料、钢筋外露或锈蚀等影响房屋安全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分类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整治完成前务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各村(社区)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应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引导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或完善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既有违法建设自建房,通过限期拆除、完善相关手续等措施,分类进行处置。对自建房出现局部垮塌、随时有垮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由各村(社区)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对违法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通过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督促房屋使用人暂停营业、限期整改,鉴定安全后方可继续营业。对鉴定为C级危房,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便维修加固的房屋建筑,要采取应急措施,局部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告知房屋所有人限期解危,并由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会加强观察、巡查、警示、隔离;对鉴定为D级和不能使用的C级危房,受客观条件限制、具有保护价值或其他原因,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使用、隔离打围等必要措施,并制定后续处置方案,限期治理解危;对鉴定为D 级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坚决按要求整体拆除,有修缮价值或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要及时采取修缮加固等工程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前)。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行业部门以及三方机构等力量,完成全镇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及此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之外的自建房,要进行全面彻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和“全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台账。

(二)紧急排危阶段(20xx年5月15日前)。各村(社区)要对前期尚未整改到位和此次排查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三方机构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技术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结果,“一房一策”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方案。C级危房要在5月10日前在完成警戒线和标识标牌设置, 限期加固整改; D 级危房要在5月15日前撤离全部住户,并做好停止使用、隔离打围、设置警示标志等工作。

(三)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0月底前)。各村(社区)敦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排查出的自建房风险隐患分类施策,加快推进工程治理,通过局部整治、整体拆除、原址重建、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整改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要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严查重大安全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最小单元,抓严抓实抓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发动各方参与。各村(社区)要通过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通报省内外房屋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普及房屋建设、隐患自检等专业安全知识,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 查证属实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同时,发动全民常态化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三)积极探索创新,完善长效机制。各村(社区)建立完善房屋建筑体检、 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全面推行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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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进组督导责任。通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城市房屋“两违”清查,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力量,全力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百日攻坚行动”重在消除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也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首要工作。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重点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进行攻坚,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等有效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排查整治严格执行“三个一”要求:一户不漏做好排查、一栋一策实施整治、一抓到底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自建房“一栋一档”,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确保“零遗漏、零疏忽”,牢牢守住自建房安全底线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紧盯节点,扎实进行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村、社区要对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对所辖区域内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园区等区域,突出餐饮、农家乐、文旅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建造年代、建筑层数及面积、结构类型等,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突出自建房选址安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行为等方面)、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村、社区要组织产权人自查、村和社区核查、镇上和上级部门复核、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逐户逐栋排查采集信息,填写《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利用全省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区住建局将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照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手册》《经营性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配合镇上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或评估。

(三)分类施策,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要根据初步判定和安全评估鉴定情况,分别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和动态监管,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整治工作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果断采取立即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等处置措施和有效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及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发现不符合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

(四)强化管理,健全完善机制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严禁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管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特别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网格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3.整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房屋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统筹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阶段。20xx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xx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20xx年8月底前,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二)全面排查阶段。在“百日攻坚行动”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回头看”。20xx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步开展整治工作。xx年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总责,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扎实推进。镇上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靠前指挥的工作机制,成立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村、社区及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把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三)强化服务保障,全面排查整治。各村、社区要按照排查整治范围,认真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努力做到排查整治村村过,户户清,项项核,确保房屋信息完整准确,隐患问题客观精准,并严格对照标准,分类梳理存在问题,逐一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确保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充分利用微信群、广播、横幅、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建房所有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动员群众积极配合消除隐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在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始终坚守依法行政底线,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让排查整治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程跟踪任务目标落实,按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